广东甲、乙类厂房、仓库的自动灭火、火灾报警设置原则,疑难处置!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4-04-27 14:09:12点击:6537
本文所述的甲乙类场所,主要涵盖甲、乙类厂房和甲、乙类仓库,以及其他建筑或厂房仓库内局部设置的甲乙类区域。此类场所普遍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,因此必须配备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,以确保安全。
对于因规模或其他原因无法设置这些系统的场所,应着重加强其他保护措施的落实。值得注意的是,甲乙类场所的预警保护至关重要,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作用相对有限。因此,具备条件的甲乙类场所,应优先考虑采用主动防护系统,因为相较于自动灭火系统,主动防护具有更为实际的意义。
1、有些甲乙类场所可能确实没有合适的自动灭火系统,这类情况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。甲乙类物质具有较高的风险,性质复杂。部分物质在常温下会自行分解,另一些在空气中氧化可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,还有些遇水可引发燃烧或爆炸等。常用的灭火系统,如水、泡沫、气体、干粉等,并不能应对所有甲乙类场所的灭火需求。在某些情况下,甲乙类场所可能确实没有合适的自动灭火系统,如部分甲类场所的生产或储存区域,这类情况可以不配备自动灭火系统。《建规》8.3.1要求“高层乙、丙类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,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”。实际应用中,应综合危险物质的性质确定灭火系统类别,对于一些特殊乙类生产场所,可能并无合适的灭火系统,不能勉强设置自动灭火系统。3、对于没有达到自动灭火系统应用规模,或不能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,应强化其他保护措施。选择甲乙类场所灭火系统,关键要素是灭火剂类别和系统形式。甲乙类场所往往具备易燃易爆特性,部分物质甚至与常规灭火剂产生化学反应,对此务必高度重视!在选择灭火剂时,务必充分了解被保护对象的物理化学性质,明确灭火原理,确保灭火系统的有效性,防止灭火剂与被保护对象发生反应而导致安全隐患。甲乙类火灾蔓延迅速,对于适合用水灭火的场所,宜采用雨淋系统、水喷雾系统等开式灭火系统,不应采用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,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感应速度和保护效率,均不能满足甲乙类场所的要求。3、甲乙类场所的灭火系统选择,可根据实际情况,依上述2项原则处置。关于甲乙类场所的灭火系统选择,《建规》列举了适应雨淋系统的部分场所,在一些甲乙类场所的专项规范中,也有相关应用要求,对于规范未有明确的场所,可根据实际情况,依上述2项原则处置。三、甲乙类场所强调预警保护,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作用有限。在面临可燃气体、蒸气、粉尘等危险源的甲乙类场所,存在爆燃和爆炸隐患,一旦火灾发生,往往难以控制。通过预警系统对被保护场所的危险物浓度进行监测,能够从根本上降低火灾风险,实现防范于未然,这是相对有效的保障措施。根据规范要求,建筑内可能释放可燃气体、可燃蒸气的区域应配备可燃气体报警装置(8.4.3),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%LEL,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%LEL(5.5.2),当达到报警预定值时,应启动相应保护措施。针对其他可能生成可燃性粉尘、纤维、飞絮的甲乙类场所,亦可安装相应的危险物浓度检测设备,并配套实施相应保护措施。2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设置于可燃固体、液体等不适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场所,以及需要联动控制灭火系统的场所。常规感温感烟类探测器通常无法在甲乙类场所有效发挥作用,当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,可考虑采用红外、紫外等感光类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形火灾探测器。四、甲乙类场所的主动防护,比自动灭火更具实际意义!对于危险源为可燃气体、蒸气、粉尘、纤维、飞絮等甲乙类场所,一旦发生火灾,蔓延速度难以受控,且有爆燃爆炸风险,灭火的实际意义不大,采取主动防护措施,更具实际意义。